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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演唱会“柱子票”如何维权




 

  亚星科技官网 金秋十月,文艺演出市场异常红火,不少热门演唱会更是一票难求。有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视野被遮挡、存在盲区的奇葩门票,如“柱子票”“栏杆票”“台阶票”等。这类座位或被现场的舞台、支柱等大型设备器械所遮挡,或因座位设计问题视野受限,观众在观看演出时往往“只闻其声、不见其人”,难免引发不满。那么,消费者在购买门票及观看演唱会过程中可能遭遇哪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呢?

  提问1

  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门票能退吗?

 
张女士购买了两张某地音乐节预售门票,购票第二天,她发现买错了日期,想退票。在拨打售票公司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后,对方答复称,演出票出售的商品详情页面中有购票须知,写明了“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一经售出,不支持退换”的条款,所以不能退票。

  张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孤例。随着演出市场持续升温,“一票难求”的场景屡屡出现,与此同时,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无论是行程有变,还是由于演出阵容发生变化、平台跳票等原因,消费者的退票要求通常都会被拒绝。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前述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主要指,免除或者减轻销售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比如常见的“概不退换”“免于赔偿”等表述。如果票务平台、主办方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几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就是说,即便票务平台、主办方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由于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也应属无效。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维权。

  提问2

  在票务平台买到奇葩票,损失谁承担?

  演唱会门票购买途径多样,包括官方售票平台、票务代理、实体售票点、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拍卖网站等。一般来说,除了官方售票平台外,票务代理平台是观众购票的主要渠道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消费者在票务平台购票时要仔细浏览购票页面内容,如果主办方明示了委托票务平台进行售票,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主办方和消费者。如果未明示,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在未明示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如票务平台因主办方的原因对消费者不履行义务,票务平台应向消费者披露主办方,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主办方或者票务平台主张权利,但是一经选定,不得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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